近期一则案件登上热搜,内容十分炸裂,可以说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男人出去嫖娼,嫖成长期客户,陆续在失足女身上花了138万。
一审原配起诉,认为男人包养小三,法院判失足女退还111万。
二审失足女不服提交录音材料,提起上诉,声称不是包养,而是卖淫嫖娼。
于是法院二审以卖淫嫖娼判处,资产充公!
下面是案件详细解析和裁判文书原文,大家感受一下!
一审:男子向“失足女”转款138万,前妻起诉返还,一审法院判返还111万
一审法院认定: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5月登记离婚。王某与樊某添加了微信好友,双方存在较为频繁的沟通联系,内容包含互相暧昧称呼、互道晚安、表情及“520”“1314”的红包等等。高某主张王某向樊某转款共计138.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高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向樊某转款共计138.4万余元,樊某虽辩称其系性工作者,此款项系王某向其支付的服务费,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首先,樊某与王某一年多时间保持频繁、暧昧的沟通联系,聊天包含了许多诸如想你、宝贝等等内容,明显超越了樊某所称关系的界限;其次,从王某与樊某之间转账的金额和频次来看,有几十、几百、上千、上万不等,与樊某所称服务费不吻合,故对于樊某的抗辩不予采纳,应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王某基于与樊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樊某依法应当返还。
经法院认定,樊某应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一审判决,确认王某向樊某赠予111.8万余元款项的行为无效;樊某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
二审:认定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系嫖资,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违法线索移交公安
一审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樊某提交了樊某与王某之间的通话录音12段,证明樊某与王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法院认为,因王某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案涉款项是赠与款还是嫖资。
首先,从王某与樊某的相识方式及交往经过看,王某系通过招嫖与樊某相识,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被男人包养以及不耽误樊某挣钱等话题,可见王某清楚地知道樊某的身份系性工作者。其次,从王某和樊某的地位关系看,通常是由王某发起对话以及提出需求,即王某在交往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而樊某则一直处于被动迎合地位,包括按照王某要求称其为“老公”,以及在王某对其进行责骂后不作任何反击,可见二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更接近服务关系。
再次,从王某和樊某的角色定位看,虽然王某非常迷恋樊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甚至提出与樊某结婚的想法,但是樊某从未将二人之间定位成情人关系,而是一直保持纯粹的交易关系,这一点从樊某与王某进行微信聊天时坚持要求王某付款后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及其在王某出现婚姻危机后多次强调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等客观事实可以充分体现。
最后,从款项交付情况看,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律,不具有定期支付包养费用的特征。转账金额中除了第一次为1300元以及几笔千元以下外,每笔或者每日转账金额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某主张的服务价格。另外,王某曾经通过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付樊某款项,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反而印证了樊某关于王某拖欠服务费的说法。
二审法院指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王某向樊某转款的时间长、金额大,且相互之间存在情感方面的交流,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不能仅以王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应根据双方的客观行为以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结合樊某的职业、双方的相识经过、资金往来情况、微信聊天内容等因素,经过综合判断,能够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在此予以纠正。王某与樊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樊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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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花了一百多万,还是个舔狗…这小姐也是个人物,钱砸不倒啊。
这女的得多漂亮啊,这么贵
35岁了,你说能有多漂亮
和天仙局騙錢差不多,告上法院結果定性賭資
2024年的违反治安行为,应该过了追溯时效了。
这是判决,追诉时效要看起诉的时候,一般到二审判决出来都要快一年了
???你说的追溯时效是民法,不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早过追溯期了
民事诉讼时效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
所以漂资里面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也不被追回一起充公啦?
男子81年 原配66年小姐90年 难道男子舔完后也要找回被舔的感觉?
兄弟,原配哪年?86年吧,别吓我。
写的66年
我也注意到了,差 15 岁
这下鱼死网破,两个人牢饭也吃了,钱也充公了。
牢饭不用吃
原配66年;男的81年,差了15岁
其实觉得二审的判决并不完全合理, 明显双方达成了长期的关系, 这种关系硬套成嫖娼有些扯.
女方都这么说了,很合理吧,长期嫖娼也是嫖娼。
哎~贱不贱啊~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得不到的我就毁掉
丰满区,可丰满
充公…
新闻原标题:“男子向“失足女”转款上百万,前妻起诉返还,二审驳回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
男子81年 原配66年小姐90年。原配找了个小白脸结婚,结果小白脸在外面找女人
81年娶了个66年的,有118万找个学生不好吗
太年轻的没法聊
你说有没有可能这138万是66年的,老牛找了个81年的嫩草
这句话问的真特么多余,假如那138万是你一分一分亲自挣的,我他妈且不问你会不会给个35岁的鸡花138万,我就问你会不会取66年的
者扯丐漏走,古人诚不欺我,小三的钱你可以要回来,但是最好不要白嫖妓女,人家是真能跟你同归于尽
一看就是没找律师
跟一个良家能理解,跟一个X工作者搞长期关系,咋想的
没说资产充公,按照律师说是过了追溯实效了,追溯期只有半年。
追诉期过了,不用拘留罚款;嫖资属于非法收入,是可以追缴的
这个法官是不是那个“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那个法官?
这下舒服了,出去嫖染病、被抓、罚款甚至还要通知工作单位社死哪个都不好受,像我们这些有空就逛福吧多好,23333
判的没问题啊 凭什么能让男的白嫖? 男的老婆管不住自己老公 没点责任吗 最惨的是妓女 被嫖了 钱还被充公了
“白嫖”
那小姐背后明显有高人啊,把赠予搞成嫖资,这下过了追诉期,这钱大概率不会被充公
充公这个不对吧,系统内自己分了?
这么贵的的吗,金子做的吗,一次五六千,他以为自己是某锋,和云迪吗。
金牛/处女/双鱼
打个官司真贵!每次一万多,高某冤大头